成都市食品工业协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秘书长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协会重大事项信息并妥善处置,特制定本制度,请协会每个人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 重大事项包括:
(一)对外事项
1、各有关部门、人员来协会指导工作、洽谈业务。
2、需要外出或前往其它部门以及事务办理情况。
3、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
4、联络接待中,人员财物的支配。
5、涉及协会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内部事项
1、重大经营决策行为。
2、财务收支情况、大宗借贷款项。
3、主要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待遇、奖惩、辞退等情况。
4、省、市、区各部门以及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领导任职的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发来的信件、通知、邀请函、邮件等
5、影响协会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要求
1、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三种: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
2、重大事项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要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事后将办理情况向秘书长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
3、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秘书长和各个主管领导。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4、属事前报告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拟发生的时间、内容、申报事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属事后报告的,报告内容应报告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三条 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必须按制度要求及时报告秘书长,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漏报或扩大(缩小)事态进行虚报以及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的,一经查实,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附则
1、本制度自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由常务理事会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