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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装,莫踏入侵权误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现在较为隐蔽的侵权形式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商品的包装、装潢突出使用,同时也使用自身的注册商标,只是对自身的商标进行了淡化处理。 目前法院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会通过两个步骤来进行判断。一是看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商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二是判断争议标识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案例:七品狼赔偿COACH公司20万 科奇公司(COACH)是一家全球知名的公司,在中国许多大城市设立了多家专卖店。在2007年公司取得大C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围巾、领带、鞋等。 科奇公司称:从2009年9月起,七匹狼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生产的鞋上使用科奇公司注册的大C商标,并在多个城市的专卖店销售,其行为已构成侵犯,遂向法院起诉。 七匹狼公司答辩称,其使用的大C图案仅作为装潢使用,不是用来区分商品来源。图案是多个字母C的任意组合,无序排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 并且,七匹狼专卖店在显著位置标注了“七匹狼”商标,在商品上使用的也是“七匹狼”商标,不会产生混淆。 法院判决 虽然七匹狼公司称,商品上使用的由字母C组成的图案,仅作为鞋子的装饰使用。 但公众在购买商品时,看到与科奇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图形,也会联想到商品来源与科奇公司存在某种关联,从而产生混淆。 科奇公司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未经科奇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七匹狼公司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图案作为商品的装潢使用,足以误导公众,构成侵权,判决赔偿20万元。 王律说法 01 对于“搭便车”的侵权行为,企业利用了消费者不能正确区分商品名称、商品装潢等消费习惯。因此,司法实践中将他人商标作为商品包装、商品装潢等使用,只要具有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均构成商标侵权。 企业不要通过此种捷径来实现商品的销售与推广,长此以往必将不利于企业品牌的塑造,一旦被权利人起诉,面临的将会是毁灭性的经营危机。 02 企业在进行商品包装装潢设计的时候,应主动避免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 一旦不慎构成侵权,遭遇权利人起诉,应积极沟通探知权利人起诉的主要目的,尽量在不影响现有商品销售回款的同时,避免高额的赔偿。 03 企业对重点产品的包装装潢,应及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无须进行实质审查,周期较短,总体过程比较简易,且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