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介绍

成都市食品工业协会人事管理制度

2016-06-25 15:29:31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协会人事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协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人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的人员是指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协会的人事管理主要包括人员的聘用、解聘、薪酬与福利管理、人员管理、劳动合同管理、人事档案管理、考勤管理等。

第四条 协会的内部管理工作归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节 人员编制及定编

第五条 协会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六条 协会职能部门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因业务发展需要增设部门或增加用工数,必须按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

第八条  业务活动、项目调研、考察等工作需雇佣临时人员的,必须提前做计划报秘书处秘书长审批。严禁无计划雇用临时工。

第三节 人员聘(雇)用

第九条  协会的招聘工作秉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十条  协会按照会长会的决议和工作需要,设置机构,并确定人员的编制。

第十一条  协会专职人员的聘用:由部门负责人提名,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必须经过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可提前转正。试用其合格者,由秘书长批准后正式聘用,试用期不合格者,由秘书长批准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因特殊工作需要雇佣临时人员,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

 

第四节 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用工制。

第十五条  人员入职即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按照劳动合同期限首次签订三年,三年期满续签五年,连续八年期满方可续签长期合同。

第十六条  人员自入职试用起,即建立个人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档案由秘书处保管。

第十七条  人员与协会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人员不得随便辞职,单位不准无故辞退人员。

 

第五节 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工资实行月薪制,每月15日为工作人员工资发放日。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一经转正,协会按国家劳动法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福利。

第二十条  其他福利:对协会工作人员在国家节庆假日的福利。

 

第六节 假期及福利

第二十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享有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享有休假日:婚假、产假、工伤假、慰唁假、年休假、休假天数及相关规定按国家最新劳动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协会实行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按国家最新劳动法执行;请年休假须避开工作繁忙时段。

 

第七节 考勤

第二十七条  协会执行一周40小时工作制。

第二十八条  工作作息时间:9:30—18:00。

第二十九条  协会实行考勤登记制度,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协会工作人员考勤统计工作。

第三十条  出勤考核内容:按照协会人员的出勤表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每年年终根据协会工作人员的日常表现及能力来决定奖惩、晋升。

 

第八节 晋升

第三十二条  为鼓励人员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及奖励先进、选拔贤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晋升,是指协会内部选拔符合晋升多件的人员给予工资的晋级或职务的升迁。

第三十四条  协会人员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者,均可成为被晋升的对象。对人员的晋升应当严格要求,公平对待。

第三十五条  由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或部门增设需要,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选拔,候选人员由秘书长提名报会长办公会决议,得到晋升。

第九节  奖惩

第三十六条  奖惩范围:业务开展如培训、服务、项目完成等。

第三十七条  奖励对象:维护协会利益,工作表现突出,完成工作任务良好的优秀人员。

第三十八条  奖励类别:口头表扬、享受福利待遇、节日或年终工资奖励,提职加薪。

第三十九条  处罚类别:口头批评、教育、减少或取消奖励等。

 

第十节  人员培训

第四十条  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每年通过参加政府相关部门的培训、专业工作会议等方式,提高自身素质业工作水平。

第四十一条  专职工作人员,每年轮流参加政府相关部门的专业培训,定向参加与自身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学习,以便保证协会工作不断拓展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  结合协会每年组织会员开展的专业培训,有关政策、法规等方面讲座,不断提高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四十三节  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要求离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即行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违反劳动合同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劳动教养的。

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离职时必须完成工作交接、结清财务借支、退还办公室及所配置的办公用品。

第十一节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由成都市食品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从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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