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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椒”案成都败诉商家二审胜诉 | 企业注册商标应避免市场滥用造成反伤

2022-01-14 15:58:23

2022年1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与被上诉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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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成都邹先生经营的“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侵犯其“青花椒”商标权索赔5万元。一审,邹先生败诉被判赔3万元,后他不服上诉。邹先生以外,由于四川多地多家“青花椒”餐饮店均被上海万翠堂起诉侵权,上海万翠堂被指存恶意滥诉一度引发舆论声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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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16年4月6日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其商标内容为从上至下排列的“青花椒”文字。
02
2016年9月7日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17320763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左侧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
03
2018年6月21日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上方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且均在有效期内。

04
2021年5月21日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现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邹鱼匠 青花椒鱼火锅”字样。
05
2021年10月21日
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的经营者邹利勇注册取得第54776844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邹鱼匠”文字,商标有效期至2031年10月20日,注册人为邹利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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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上海万翠堂代理律师表示,上海万翠堂依法享有相关涉诉商标的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师适用法律正确,公司有权在全国范围内维权,青花椒是调味品通用名称,但是餐饮服务中并非餐饮服务的通用名称,在餐饮服务有显著性。

而经法院审理查明,青花椒系一种植物果实以及由此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在川渝地区种植历史悠久,以其作为川菜的调味料已广为人知,成为川菜不可或缺的元素和川菜风味的独特印记。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涉案注册商标取得授权后,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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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先生一方称,他们对于“青花椒”的使用属于对自身经营特色菜品主要原料的描述性使用,属于正当使用。同时,被上诉人上海万翠堂并没有损失,其火锅店也不存在侵权故意,经营规模小,并且饱受疫情影响,不存在因为使用被诉侵权产生的获利,一审判决赔偿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某餐饮品牌联合创始人对第一食品资讯表示,“商标命名时,要尽量选择那些显著性强的词组和名字,尽量不要选择常用地名,一方面因其显著性较弱而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权力,另一方面无法阻挡他人的合理使用,从而不利于品牌的大规模宣传和使用。而在使用该商标前,应提前对该商标进行检索和查询,及时发现,及时应对。提前布局和提交注册申请,避免使用后无法申请注册或者不能及时注册,造成后期无法维权、不能维权的尴尬局面。当权利受到损害时应当及时制止、及时维权。选择多种方式、多渠道进行维权。而不是任由违法主体在市场上发展和泛滥,对自己品牌和权利造成损害后在来维权。”

商标

概念

商标本身是一种商业标识,又称为品牌,指的是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用以区分、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一种标志。“商标”和“品牌”是对同一个事物从不同角度进行的描述。“商标”是法律概念,强调的是法律属性,“品牌”则是市场营销概念,二者并无本质不同。商标经过使用,实现了广泛地传播,真正被消费者接纳后,就能成为品牌并形成品牌效应。

注册

原则

我国实行申请在先和商标专用权依注册产生的原则。对所有商标注册申请,包括主张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原则上根据申请时间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

种类

注册商标根据所使用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顾名思义,商品商标就是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服务商标则是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例如:使用在服装上的商标就是商品商标,而使用在服装设计、定制上的则是服务商标。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商品商标的规定也适用于服务商标。

通用

名称

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是指法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词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通用名称是某一类商品共同的名称,不能用来指明商品的出处,故不具有显著性,不能单独作为商标注册,含有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也不能阻止他人正当使用该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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